说起失信被执行人,你的印象是不是:欠钱不还,背负巨债。
那么,失信被执行人到底判定的标准是什么?到底欠多少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?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的规定: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:
-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;
- 以伪造证据、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的;
- 以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、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;
-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;
-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;
-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。
- 也就是说,欠款没有金额限制,只要是欠钱拒不还款,被人起诉后,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且具备上述情形的,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,法院均可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。
可见,不论逾期标的金额多少,欠款者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不履行还款义务,或是存在妨碍、抗拒执行或是规避执行等行为的,都可能被法院纳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并公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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