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,一般是出于以下几种情况:
(一)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。
(二)以伪造证据、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。
(三)以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、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。
(四)违反财产报告制度。
(五)违反限制消费令。
(六)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。
注意:
1、若是因第二种至第六种情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,纳入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。
2、若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,纳入期限将延长一至三年。
3、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人民法院不得将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:
(一)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。
(二)已被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。
(三)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,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。
注意:
1、若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,人民法院也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。
2、若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,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。
3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:
1)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。
2)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。
3)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,人民法院审查同意。
4)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,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,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,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。
5)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,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。
6)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。
7)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。
4、有纳入期限的,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,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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