车辆抵押根据《公安部第124号》第二十二条: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, 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。
车辆解押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二十二条: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。
相关规定
按照公安交管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要求,对商业银行、汽车金融公司、财务公司申请抵押、解除抵押登记时,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(营业执照原件已在系统中备案),免于提交主合同。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书面委托、抵押合同加盖的公章可为电子印章。
抵押
抵押所需材料
1.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;2.机动车登记证书;
3.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。代办
为个人车主代办: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、车主身份证原件、《委托书》;
为单位用户办理: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原件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。
解押
解押所需材料
1.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;2.机动车登记证书;
3、法院调解、裁定、判决解除抵押的,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《调解书》、《裁定书》或者《判决书》,以及相应的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。
不予办理的情形
(一)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
(二)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;
(三)机动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
(四)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;
(五)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,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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